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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訂定。
第 2 條
本處辦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處設政策規劃組、經營輔導組、創業育成組、知識資訊組、服務廣宣組
、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
第 4 條
政策規劃組分二科辦事,其職掌如下:
一 綜合企劃科:
(一) 政策審議會秘書作業事項。
(二) 產諮會秘書作業事項。
(三) 發展政策規劃事項。
(四) 政府採購協助事項。
(五) 白皮書編纂事項。
(六) 統計調查研究事項。
(七) 國會質詢綜合答詢事項。
(八) 年度施政計畫研擬事項。
(九) 計畫業務管考事項。
(十) 其他綜合業務事項。
二 法務基金科:
(一) 法規調適作業事項。
(二) 法令之研訂及解釋事項。
(三) 發展基金秘書作業事項。
(四) 基金專案貸款及保證事項。
(五) 品質管理系統之推動事項。
(六) 工作圈推動事項。
(七) 出版品及圖書管理事項。
(八) 為民服務工作規劃事項。
第 5 條
經營輔導組分設二科辦事,其職掌如下:
一 產業輔導科:
(一) 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措施之擬定、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 中小企業國際化輔導措施之擬定、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 地方性中小企業經濟發展輔導事項。
(四) 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功能整合事項。
二 財務互助科:
(一) 財務融通輔導措施之擬定、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 互助合作輔導措施之擬定、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 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之規劃與推廣事項。
(四) 中小企業互助保證業務督導及協助事項。
第 6 條
創業育成組分二科辦事,其職掌如下:
一 創業支援科:
(一) 中小企業創業諮詢服務事項。
(二) 中小企業創業創新養成學苑事項。
(三) 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競賽之推動事項。
(四) 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博覽會之推動事項。
(五)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推動管理事項。
(六) 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事項。
(七) 中小企業創業資金機制之擬訂推動事項。
(八) 參與中小企業國際會議與組織活動事項。
(九) 協助友邦中小企業發展事項。
(十) 推動中小企業國際合作事項。
二 創新育成科:
(一) 育成中心措施之擬訂事項。
(二) 學校型、法人型、南港、南科育成中心之推動管理及協調事項。
(三) 鼓勵民間設置育成中心之推動管理事項。
(四) 強化中小企業創新育成功能各項工作計畫推動執行事項。
(五) 中小企業訓練發展措施之擬訂事項。
(六) 中小企業人才培訓及人力資源開發事項。
(七) 輔導專家及輔導服務人員講習訓練事項。
(八) 區域研訓中心之推動管理事項。
(九) 學習護照之推動管理事項。
第 7 條
知識資訊組職掌如下:
一 資訊小組:
(一) 規劃、建置及維護中小企業所需之經營管理資訊事項。
(二) 規劃、建置及維護本處內部行政資訊系統事項。
(三) 規劃、建置及維護本處業務電腦化、辦公室自動化相關事項。
(四) 推動電子化政府相關事項。
(五) 規劃及執行本處人員資訊技術教育訓練事項。
二 資訊應用科:
(一) 輔導中小企業推動電子化工作。
(二) 輔導中小企業推廣應用知識管理工作。
(三) 推動品質提升輔導體系相關事項。
(四) 推動資訊管理輔導體系相關事項。
第 8 條
服務廣宣組職掌如下:
一 表揚服務科:
(一) 表揚服務措施之擬訂事項。
(二) 工商團體之發展、聯繫協調事項。
(三) 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之提供協助事項。
(四) 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企業服務志工) 制度推動事項。
(五) 中小企業訪問、諮詢服務及聯誼等事項。
(六) 中小企業服務報導編印發行事項。
(七) 優良中小企業管理叢書之推薦事項。
(八) 中小企業及輔導服務機構獎項之選拔表揚事項。
(九) 新聞聯繫及本處整體政策行銷事項。
二 馬上解決問題中心:
(一) 宣導政令與各項有關中小企業之輔導與服務措施。
(二) 提供中小企業各項諮詢服務。
(三) 協助中小企業解決投資障礙問題。
(四) 受理國內中小企業各項陳情及求助案件。
(五) 協助中小企業解決經營資金困難問題。
(六) 辦理政府其他機關移請協助事項。
(七) 辦理上級機關各交辦案件事項。
(八) 協助直轄市或縣 (市) 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輔導單位解決中小企業
經營困難問題事項。
(九) 辦理民意機關交辦關於中小企業之協助事項。
(十) 其他輔導及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 本處歲出入概算資料之蒐集彙編及預算之編製事項。
二 本處分配預算之編製及控制執行事項。
三 應付歲出款之申請保留及決算之編製事項。
四 本處有關基金會計制度之擬訂及預決算與財務收支審核、編報事項。
五 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及會計報表之編
報事項。
六 本處現金及財務出納保管之檢查事項。
七 採購招標、比價議價、訂約、驗收 (交) 之監辦事項。
八 工作計畫之執行進度與經費配合之審核分析事項。
九 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十 統計事項。
十一 會計人事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 公文總收發、繕校及郵件處理事項。
二 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 公文稽催與追蹤之處理事項。
四 一般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 處務會報之處理事項。
六 辦公處所及宿舍之管理事項。
七 財產之管理事項。
八 物品之管理事項。
九 車輛之管理事項。
十 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一 集會之管理事項。
十二 安全之管理事項。
十三 出納之管理事項。
十四 事務管理工作之檢核事項。
十五 相關政府採購業務事項。
十六 其他有關事務之維護與管理事項。
十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 本處組織法規與人事規章及辦事細則等之修正擬議事項。
二 編制及預算員額之研議事項。
三 職員職務歸系及有關事項。
四 職員任免、遷調、獎懲、銓敘、俸給、撫卹、退休之簽擬及登記事項

五 職員勤惰及品德之紀錄與出國、訓練、考試、考績 (成) 之籌辦、簽
擬及核轉事項。
六 人事管理之建議、改進及擬辦事項。
七 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之擬辦事項。
八 員工福利之策劃、督導與有關職員津貼、互助及保險等事項。
九 人事資料表件之建立登記保管及上級人事機構交辦事項。
十 其他有關人事相關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 本處政風法令之擬定、修正、蒐集及編印事項。
二 本處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擬定、推動事項。
三 本處政風法令之宣導、執行及優良政風事蹟表揚事項。
四 本處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五 本處防弊措施之研訂、執行及考核事項。
六 本處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七 本處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八 本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九 本處公務機密維護法令之擬訂、宣導、執行及洩密案件處理事項。
十 本處預防危害破壞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 本處政風人員編制、任免、考績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政風及交辦事項。
第 三 章 職責
第 13 條
處長綜理處務。
第 14 條
副處長襄助處務。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下:
一 綜合本處文稿及授權案件之核判。
二 業務之分配、審核與監督。
三 機密文件及法制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五 上級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組、室業務,副組長襄理組務,其職責如下:
一 本組、室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擬辦之審核。
二 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及領導及監督。
三 有關例行或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 本組、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五 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七 上級交辦事項。
第 17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 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擬訂之審核。
二 本科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 重要文稿之擬辦。
四 授權案件之代判。
五 本科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 上級交辦事項。
第 18 條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
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第 19 條
各組室所屬科級單位之職掌,得因事務繁簡並經處長核定後隨時酌予調整
之。
第 20 條
本處公文處理依事務管理規則「文書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1 條
本處處務會報,以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組、室主管、科長及其他經
處長指定之人員參加。
第 22 條
各組室得視業務需要,舉行業務會報。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3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2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