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臺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臺 (以下簡稱本臺) 掌理下列
事項:
一 各項漁業節目設計、編排、製作、播出及監聽;新聞採訪、撰稿、編
輯及錄音訪問等事項。
二 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第 3 條
本臺設二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臺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法制、文書、檔案、事務、出納、財產管理及
不屬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第 5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之命,綜理臺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臺長一人,襄理臺務。
第 6 條
本臺置課長、主任、專員、編輯、工程司、編導、技士、課員、採訪員、
節目員、播音員、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臺置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臺於澎湖設發射臺,於臺南枕頭山、宜蘭設轉播站,專責辦理本台廣播
節目之發射及轉播事宜。
前項發射台、轉播站,除發射臺另置主任、工程司各一人外,其餘所需工
作人員由本臺總員額中調派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臺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臺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