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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 (以下簡稱本社) 掌理下列事項:
一 國內外僑務新聞聯繫採訪、攝影報導及書刊編輯發行事項。
二 廣播電視節目製播及海內外電視媒體製作節目聯繫合作事項。
三 網路電子報、網路電視製作傳送及僑務新聞資訊網路即時提供事項。
本社分三組,分別掌理前項所列事項。
第 3 條
本社置社長一人,承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之命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襄
助社務、處理新聞發布及協辦有關行政事項。
第 4 條
本社置組長三人,編輯及組員若干人,視各組業務需要配置之。
第 5 條
本社所置人員,由僑務委員會在法定員額內派充,並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之規定聘用之。
第 6 條
本社之人事與會計業務,由僑務委員會人事室及會計室兼辦之。
第 7 條
本社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社擬訂,報請僑務委員會核定之。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