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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 3 條
本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設計組:工藝產品之研究、分析、設計、開發及輔導等事項。
二 技術組:工藝技術試驗之研究、規劃及產品性能之分析研究、輔導等
事項。
三 推廣組:工藝技術推廣之研究、規劃、調查、統計及刊物之編印、發
行等事項。
四 資料組:工藝資料之蒐集、研究、整理、運用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五 秘書室:研考、新聞聯繫、文書、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等事
項。
第 4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5 條
本所置研究員、秘書、組長、副研究員、主任、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所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展示中心、陳列館、技術輔導中心,掌理有關
產品展示及技術輔導等事項。
展示中心置專任主任一人,陳列館及技術輔導中心各置兼任主任一人,由
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所人員調派之。
第 7 條
本所為研究開發新產品及改良生產技術,得隨時邀請有關機關、學校或企
業界、專家、學者及熟悉人員舉行研究會。
第 8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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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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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 ├──┬──┤ │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
│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一│
│ │ │ │ │職等辦理。 │
├────┼─────────┼──┼──┼─────────┤
│研究員 │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三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
│ │第十職等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九職│
│ │ │ │ │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辦│
│ │ │ │ │理。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一 │一 │ │
│ │職等 │ │ │ │
├────┼─────────┼──┼──┼─────────┤
│組長 │ │(四)│(四)│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
│ │ │ │ │兼任。 │
├────┼─────────┼──┼──┼─────────┤
│副研究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八 │九 │本職稱之職等,在「│
│ │職等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二 │一 │一 秘書室主任專任│
│ │ │(三)│(四)│ 。 │
│ │ │ │ │二 陳列館、鶯歌、│
│ │ │ │ │ 苗栗技術輔導中│
│ │ │ │ │ 心主任,由研究│
│ │ │ │ │ 員或副研究員兼│
│ │ │ │ │ 任。 │
├────┼─────────┼──┼──┼─────────┤
│助理研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一一│一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員 │職等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六職│
│ │ │ │ │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
│研究助理│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二七│二七│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八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委任第四│
│ │ │ │ │ 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內十人得列薦任│
│ │ │ │ │ 第六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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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五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二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二 │一 │ │
│ │職等 │ │ │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事│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室│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 │等辦理。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計│主任│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室│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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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六三│六三│ │
│ │(七)│(八)│ │
└──────────────┴──┴──┴─────────┘
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現職台北展示中心主任一人出缺後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兼任。
三 本編制表合理員額部分,俟文化專責主管機關成立後再行通盤檢討。
第 11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