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憲兵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憲兵司令部辦理。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憲兵專業技術軍官、士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 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 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 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 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
五 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整體資訊系統之發展與人員教育訓練等事項。
六 作戰研究發展室:掌理憲兵編裝、準則、戰術戰法、勤務技術、專業
裝備之研究發展、學術季刊發行及其他研究發展事項。
七 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置總教官、組長、指揮官、處長、主任、主任教官、研究教官、科長
、參謀、副指揮官、政戰處長、大隊長、隊長、教官、參謀主任、中隊長
、輔導長、連長、副連長、區隊長、排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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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學校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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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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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少將 │ 一 │ │
├──────┼───┼─────┼────┤
│教育長 │上校 │ 一 │ │
├──────┼───┼─────┼────┤
│政戰主任 │上校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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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教官 │上校 │ 一 │ │
├──────┼───┼─────┼────┤
│組長 │上校 │ 四~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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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官 │上校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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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上校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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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校 │ 一 │ │
│主任 ├───┼─────┼────┤
│ │中校 │ 一~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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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校 │ 一~三 │ │
│主任教官 ├───┼─────┼────┤
│ │中校 │ 一~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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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教官 │中校 │ 三~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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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中校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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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校 │ 四~八 │ │
│ ├───┼─────┼────┤
│ │少校 │ 七~一三│ │
│參謀 ├───┼─────┼────┤
│ │上尉 │一七~二七│ │
│ ├───┼─────┼────┤
│ │中尉 │ 三~七 │ │
├──────┼───┼─────┼────┤
│副指揮官 │中校 │ 一 │ │
├──────┼───┼─────┼────┤
│政戰處長 │中校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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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隊長 │中校 │ 二 │ │
├──────┼───┼─────┼────┤
│ │中校 │ 二 │ │
│隊長 ├───┼─────┼────┤
│ │少校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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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校 │ 八~一四│ │
│ ├───┼─────┼────┤
│教官 │上尉 │一○~一八│ │
│ ├───┼─────┼────┤
│ │中尉 │ 三~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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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主任 │少校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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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隊長 │上尉 │ 九 │ │
├──────┼───┼─────┼────┤
│ │少校 │ 四 │ │
│ ├───┼─────┼────┤
│輔導長 │上尉 │ 二 │ │
│ ├───┼─────┼────┤
│ │中尉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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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長 │少校 │ 一 │ │
├──────┼───┼─────┼────┤
│副連長 │上尉 │ 一 │ │
├──────┼───┼─────┼────┤
│區隊長 │中尉 │ 三~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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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長 │中尉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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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一一七~一七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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