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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1155
7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7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50089
51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陶瓷業噴霧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新名稱:陶瓷業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194
3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起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環署空字第
611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