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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植物病原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試驗改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農試應字第 11221
4013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植物
病原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新名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辦理農
藥殘毒快速檢驗與植物病原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農試應字第
112214004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4、5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作物
病毒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新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
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植物病原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5-1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之權責事項,改
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農試應
字第 103213844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