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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08226201
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0722617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05226133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3、5、10、15 條條文;增訂第 1-2、2-1、5-1 條條
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04226036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3、10、15 條條文;增訂第 1-1 條條文;除第 1-1、
10 條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02228142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
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新名稱: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
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人字第 1011160168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 2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9 條、第 10 條第 3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3 項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人字第 099116105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人字第 099116041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