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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40041
77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3 條、第 5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
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
全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