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30024
580 號令發布廢止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7)會物字第 156
4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2 條及名稱
(原名稱: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辦法;新名稱: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78)綜字第 285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36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70)台會綜字第
247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8、1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70)台會綜字第 07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