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90873081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70870010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5、10、14、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5 條第 1 項所列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擔任委員事項
,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90871914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1、5、7、9、16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新名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
公告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70870905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