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2
01340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6~18、22 條條文;增訂第 24-1~24-
12 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二節之一節名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
00054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099001199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新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 0
97003963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
094010353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證法字第 093000072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財政部台財證法字第 0920102166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財政部(89)台財證(法)字第 803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財政部(85)台財證(法)字第 5935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85)台財字第 32932 號函核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