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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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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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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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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78)臺陸行字第
666 號函訂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