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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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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附檔:
附件 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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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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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
02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序文附件、第 11 款、第 3 條序文、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95
37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