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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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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附檔:
附件一 申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者,應檢附文件或資料.PDF
附件二 申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者,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PDF
附件三 申請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者,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PDF
附件四 申請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者,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PDF
附件五 申請補發或換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PDF
附件六 申請變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登記事項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PDF
附件七 申請展延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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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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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環境部環部化字第 113811142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5、10、13、17、19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
00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新名稱:毒性及關注
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附件 1、第 2 項附件 2、第 3 項、第 4 項附件
4 、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3 條第 2 項、第 14 條
第 2 款、第 15 條第 2 款、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1 條
第 1 項、第 4 項、第 22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90113
5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13、16、22 條條文及第 5 條附件一、第
6 條附件二、第 7 條附件三;刪除第 3、2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95
33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