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18120
8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9、10、14、19 條條文;除第 3、4 條條
文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
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
00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除第 3、12 條自一百十年一月
十六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新名稱:毒性及
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30094
56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施
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新名稱:毒
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078120
號令第 3、9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95
32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1
01710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