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0820020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新名
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
」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30102
58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新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
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62
832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申請收費標準;新名稱:毒性化學物
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 0
0366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毒字第 0582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