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095057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236A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新名稱:軍事機關
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00195019 號
公告第 4 條第 2 款、第 5 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3 項所列屬「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
日起改由「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
告第 5 條、第 6 條、第 8 條、第 13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40000206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40096713B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
、5、9、10、1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833 號
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20096342A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60000605 號令、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59307A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新名稱:軍
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4 條第 2 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
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
一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管轄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50000395 號令、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50028501A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5、1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國防部(910 鐸錮字第 000459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署(91)環署毒字第 091001172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
、5、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4134 號令、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毒字第 001193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國防部(88)鐸錮字第 09327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毒字第 4305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國防部(88)鐸錮字第 01784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毒字第 0352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國防部(86)鐸錮字第 7362 號令、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86)環署毒字第 25116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