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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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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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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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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教育部台(九一)參字第 91201655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2000125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3、4、16 條條文
(原名稱:教育機構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新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4 條、第 9 條第 2 項、第 21 條序文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 90001144 號令、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廢字第 0001625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
4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