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經濟部經產字第 11251037870 號令、
環境部環部循字第 1126019155A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20、21 條
條文;刪除第 2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004606250 號令、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00086731A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2
5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12 條第 5 項第 12 款、第 16 條第 3 項、第 20 條、第 21 條
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09704604240 號令、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70071312B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新名稱:經濟部事
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09204611690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2006857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經濟部(91)經工字第 09104608940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環署廢字第 091002287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新名稱:工業
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經濟部(89)經工字第 89314802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廢字第 2232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
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