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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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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101013882
號令刪除發布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2 項、第 14 條、第 16 條第 2 項
、第 2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50038
49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