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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6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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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
2021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
管理辦法;新名稱: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款、第 5 條第 4 款、第 10 條第 2 項
、第 1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44
49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