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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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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100135597B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8013607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0、21、24、34、36、38、43、4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5013660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3013649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3、8、9、11、14、20、21、24、25、34、36、38、4
0、42、46、54、60~62、6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1010130
5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
第 2 項、第 4 項、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25 條第 3
項、第 33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 1 項、第 65 條第 3 項、第
68 條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60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61 條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
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0940033
417 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09402561861 號
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69 條;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