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藥試技字第 1
1345308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藥試技字第 1
12263008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新名稱: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藥試技字第 11226294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
公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第 2
條、第 3 條及附表 1、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及附表 2、第
6 條及附表 3、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
驗所」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管轄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藥試技字第 11126290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三
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
技字第 11026292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
試技字第 10926291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5 條
條文之附表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
試技字第 10826293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附表一及第 6 條條
文附表三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
試技字第 10726303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附表一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藥試技字第 10726292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附表三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
所藥試技字第 10626294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藥試技字第 10526297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農藥試字第 10426298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三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
所農藥試字第 10226362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