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4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5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38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5、46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941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16、20、23、24、26、29、32、33、35、47、48、
53 條條文;並增訂第 49-1、50-1、53-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9102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5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0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4357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15、4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11-2、12-1、13-1
、14-1、21-1、22-1、40-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101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21、22、29、3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 559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7、14、16、27、44、46~48、52、53 條條文;並增訂
第 29-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五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2146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16、48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五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6689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4、14、15、22、25、29、32、43、44、45、46、48
、49、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並刪除第 50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一月六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847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5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