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0003110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9、25 條條文;增訂第 1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24 條第 1 項、第 25
條第 2 項、第 29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註:一、按農田水利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
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查農田水利法施行日為一百零
九年十月一日,自該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
二、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授權依據為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併予敘明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093003007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新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林字第 89003
055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3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