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
114017475 號令增訂發布第 1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 條、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序文、第 5 目、第 4 款
序文、第 2 項、第 3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 項序文、第 13 條、第 13-1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
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9401759
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三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64016
95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8、10、1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34017
17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1
40069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0984002
2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11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五;
增訂第 13-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0974003
7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09640
0449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收費標準;新名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
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生園籌字第 09340
026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