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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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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附檔:
附表一 具自然地景價值者提報表.PDF
附表二 具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提報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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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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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10170250
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4 條條文;增訂第 1-1 條條文
(原名稱: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新名稱:陸域
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5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序文、第 12 條所列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
業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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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617
0154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新名稱: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
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417015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