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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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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1021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4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125005696 號令發
布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施行;第 9 條
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3 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
第 1 項第 3 款情形之罰責,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其餘
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65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35 條條文;第 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0980018495 號令發布
第 4 條定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964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35 條;除第 4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
後十八個月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94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0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6539
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