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6020087
4A 號令發布廢止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4020015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2020028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1000005616A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80007055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5、11 條條文;除第 3、4、5 條條文自九十九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80003555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5、11 條條文;除第 4、5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六月一
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70000554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50003636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4000489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1 條條文;增訂第 8-1、8-2 條條文;並刪除
第 2 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行政院(90)台教授一字第 0422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