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21404164 號
令發布廢止
7.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40654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41314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2033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8030251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4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5031672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藥字第 09000
802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7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藥字第 08900
2529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