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21410885
號令刪除發布第 37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 10918608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3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 105186096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1110248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22-1、37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4030010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5、23-1、28、34、35 條條文;增訂第 22-1 條條文;
並刪除第 19~22、23、25、26、29、30、32、48、49、51、5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91)衛署藥字第 0910034
0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藥字第 89000
3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5、29、32、38、39、4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藥字第 8802912
2 號令增訂發布第 23-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83)衛署藥字第 83055
57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4 條
(原名稱: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新名稱:藥事法施行細則)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71)衛署藥字第 3789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4、19、31、32、40、43、48、55、7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68)衛署藥字第 22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75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63)衛署藥字第 43453
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 22 條原第 22 條改為第 23 條餘條次遞改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62)衛署藥字第 21429
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