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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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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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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3021618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3 款、第 6 條第 4 款、第 7 條第 5 款所列
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