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80021033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
告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6 條、第 7 條第 2
項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
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45004783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0990008358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 092B000002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際民用航空機場服務費徵收標準;新名稱:出境航空旅客
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10057364 號函
准予修正核定
6.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0)台交字第 05305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5 條
5.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70)台交字第 12792 號函核准修
正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65)台交字第 1227 號函核定修
正
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五日行政院(61)台交字第 4643 號令核定修正
2.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60)台交字第 12376 號令核
定修正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月八日行政院(58)台交字第 8263 號令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