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3500295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9、21、28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件三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0500359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8、19、20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件一;刪除第
26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85013169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6、8~11、20、22、28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一節節名
;刪除第 29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45015549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14、2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6 條條文之附件三
(原名稱:航空器適航檢定維修管理規則;新名稱:航空產品與其各
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0970085048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3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航空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新名稱:航空器適航檢定維修
管理規則)
1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096008503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9-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09500850132 號令增訂
發布第 8-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 091B00008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2、6、12、2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交通部(88)交航發字第 8811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3、8、13、14、15、17、19、20、22~24、28 條條
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83)交航發字第 832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8、11、12、17、18、19、23、24、2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
9-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部(74)交航發字第 7405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1 條
(原名稱:民用航空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新名稱:航空器適航檢定給
證規則)
4.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交通部(72)交航字第 00976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交通部(69)交航字第 20236 號令修正
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交通部(63)交航字第 11513 號令修
正發布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三日交通部(61)交航字第 04165 號令訂定發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