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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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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6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10~13、18、19、27、29、30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30008581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8700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31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10060323 號令發布
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項序文、
第 13 條、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19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0 條所列
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