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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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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一建材天然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指數與使用範圍.PDF
附表二天然放射性物質核種活度濃度基準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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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60012
08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9、10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600063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