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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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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綜字第 112001934
3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8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新
名稱: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法字第 0950010
93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變更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第 4 條、第 8 條所列屬「行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