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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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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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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綜字第 112001934
3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8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新
名稱: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法字第 0950010
93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變更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第 4 條、第 8 條所列屬「行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