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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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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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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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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1020001
0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9 款、第 7 條、第 12 條第 6 款
、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8 條序文、第 8 款所列屬「行政院原子
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
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4002888
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