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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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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109000877
91 號令增訂發布第 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2-1 條第 3 項、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5
條第 6 款、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序文、第 10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2 款、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所列屬「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
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8000686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6000495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300106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