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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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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定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6、8 條、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13 條第 3 款第 1 目及同條第 4 款第 1 目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附表一 公用設備技術項目應符合之最佳可行技術.PDF
附表二 電力類或汽電共生類製程技術項目應符合之最佳可行技術.PDF
附表三 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製程技術項目應符合之最佳可行技術.PDF
附表四 半導體或面板產業製程技術項目應符合之最佳可行技術.PDF
附表五 鋼鐵產業製程技術項目應符合之最佳可行技術.PDF
附表六 氣體產業製程技術項目應符合之最佳可行技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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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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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35800226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及附表三;增訂第 9 條條文之附表五、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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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八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010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9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9 條條
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40460535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除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6、8 條、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13 條第 3 款第 1 目及同條第
4 款第 1 目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