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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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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附件 進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相關施□國內無產製證明□用途證明申請書(共四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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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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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458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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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8046028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5 條附件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0046080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90460217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