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60460221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24 條;除第 11 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新名稱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4046029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5、9、12、16~18、23、27~29、32 條條文;除第 12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第 18 條條文,自發布後二年施行外,其
餘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9046088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5、9、12、14、16、17、1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70460132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40460799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3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30460586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20460229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3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