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26034532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14、16、19~21、2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204610620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3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灣省海堤管理規則;新名稱:海堤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15 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3 項、第 19 條
第 1 項、第 20 條第 2 項、第 21 條、第 25 條第 1 項所列屬「
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改由「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管轄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水利字第 0910463116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濟部(88)經水字第 8846258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1、4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經濟部(88)經水字第 88461609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5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