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25560038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6、8、11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100460196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1~4 條條文
(原名稱: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新名稱:科技
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
告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 項、第 6 條序文、第
8 條、第 11 條所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各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
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管
轄
15.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8046045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70460315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經濟部(86)經加字第 8646130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新名稱:加工
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1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經濟部(86)經加字第 8546253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經濟部(84)經加字第 84260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經濟部(81)經加字第 09630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 8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經濟部(79)經技字第 02893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經濟部(78)經技字第 044418 號令修
正發布部分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十日經濟部(76)經技字第 125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八月三日經濟部(74)經技字第 33137 號令修正發
布第 4、5、7、9 及 1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70)經法字第 2582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5、7、8、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七日經濟部(66)經法字第 30014 號令修正發
布第 6、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十日經濟部(63)經法字第 0894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7、8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五十六年行政院(56)台經字第 10201 號令准予修正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