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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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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綜字第 108300240
01 號令發布廢止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人權綜字第 1
012000665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貳字第 100301727
8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景美文化園
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新名稱: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
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
備處文資籌四字第 0981108068-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
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