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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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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1034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9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8237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11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4 條、第 9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12 條所列屬「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
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4615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3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1010020660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6 條第 2 項、第 35 條第 1 項
、第 90 條第 2 項、第 103 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
改由「文化部」管轄
     
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80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104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40030668 號令發布第
92 條定自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40051650 號令發
布第 1 條至第 91 條、第 93 條至第 103 條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
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060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6、31、3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161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27、28、30、31-1 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並增訂第
27-1、29-1、30-1、30-2、31-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828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7、30、35、36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16
240 號令增訂公布第 31-1、36-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61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