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41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22 條條文;增訂第 18-1、18-2 條條文;並自公布
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560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22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七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 1100041945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4 條、第 15 條第 2 項
、第 3 項、第 16 條、第 20 條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