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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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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九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00004871B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3901B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28385B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30038522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除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附件一所定運動防護實習,其認定基準,由體育署公告之,並自一百
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運動傷害防護員授證辦法;新名稱: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
法)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094001052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9 條序文、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 款第
6 目、第 18 條、第 23 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1)體委競字第 0
9100047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