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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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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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全文 18 條,除第 1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附檔:
附表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及時數表.PDF
附表二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及時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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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700921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除第 1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外,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